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教练车注销)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交通运输局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颁布,2007年12月29日,2011年4月22日修订)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就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培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办理地址 第十四师昆玉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政务服务大厅C21号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03-2566224
咨 询 0903-2566820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身份证明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十一)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2 申请表 无具体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注销的教练车辆要向许可核发机关提出申请
3 原教练车道路运输证 无具体法律依据,不再作为教练车辆使用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需交还原核发机关统一销毁
4 车辆去向证明 无具体法律依据,但需证明教练车辆确实已不再作为教练车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