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一、养老保险 关系处理。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 号)第七条: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二) 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 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4.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政务服务大厅31号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06-3353302
咨 询 0906-3353369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第六条 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