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公安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1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政务服务大厅31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06-3374112,0906-3374113 | ||
咨 询 | 0906-3373232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