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对全国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体育法》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全民健身条例》第七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关于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的通知》。《关于体育总局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14〕16号)。
办理地址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1166号行政服务大厅一楼123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99-8182134.96359
咨 询 0999-8186315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个人和单位先进事迹评选材料或国内重大体育赛事获奖证书(成绩册) 《全民健身条例》第七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 本人所在单位推荐资料 《全民健身条例》第七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