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构名称变更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 号)第五十七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办理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5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监督投诉 0991-96359 0991-2896743
咨 询 0991-2896023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变更后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电子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 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3 原资质认定证书及证书附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构名称变更申请审批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