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审批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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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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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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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正,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正,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予以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四十条: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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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乌鲁木齐市新民路200号创天大厦二楼新疆兵团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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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19:00(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8:30(冬季)。夏季(5月1日~10月31日),冬季(11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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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1-2890541 |
咨 询 |
联系电话:0991-28902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