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表)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水利局(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
办理地址 |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1166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C202水利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00-19: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99-8182933、8182771、96359 | ||
咨 询 | 0999-8182041、8182849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
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
3 | 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4 |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5 | 组织机构代码证、含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组织单位证明文件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