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九十团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90团双乐镇爱民路寰川社区办公楼一层(90团便民服务中心3号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3:30;下午16:00-19:30,夏季(5月1日至9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9: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09-6330296
咨 询 0909-6331116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