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延期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九团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八十九团前进南路9号机关二楼经发办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夏季)。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19:30(冬季)。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09-6663229 | ||
咨 询 | 联系电话:0909-6663576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为从业人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
2 | 应急预案备案证明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
3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
4 | 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
5 | 与批发单位签订的安全供销合同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
6 |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
7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