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内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交通运输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四条 :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船舶、浮动设施概况(包括其名称、主要技术数据、证书、船员及所载旅客、货物等); (二)船舶、浮动设施所属公司情况(包括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等);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四)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气象、通航环境情况; (五)事故搜救情况; (六)事故损失情况; (七)事故经过; (八)事故原因分析; (九)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 (十)安全管理建议; (十一)其他有关情况。 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小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简化调查程序。简化调查程序的具体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另行制定。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概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损失情况等); (二)事故原因(事实与分析); (三)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 (四)安全管理建议; (五)其他有关情况。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军垦路21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321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19:3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09-2270710
咨 询 咨询电话:0909-2270721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五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