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
【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四条 :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船舶、浮动设施概况(包括其名称、主要技术数据、证书、船员及所载旅客、货物等); (二)船舶、浮动设施所属公司情况(包括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等);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四)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气象、通航环境情况; (五)事故搜救情况; (六)事故损失情况; (七)事故经过; (八)事故原因分析; (九)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 (十)安全管理建议; (十一)其他有关情况。 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小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简化调查程序。简化调查程序的具体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另行制定。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概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损失情况等); (二)事故原因(事实与分析); (三)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 (四)安全管理建议; (五)其他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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