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事项编码 11990300010645347C400201400600501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六团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五条: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 休费,直至去世为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 休费,直至去世为止……。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 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 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 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 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 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六团
联办机构
受理条件 业务材料齐全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事项主题 社会保障
办理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和样本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四十六团永兴镇文化路社区一楼社保所办公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 ;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冬季与夏季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998-7980096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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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不支持
常见问题

问:他人或单位是否可以代办

答:可以

问:暂停待遇后还能恢复待遇吗?

答:可以

监督投诉 0998-798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