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教师资格认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教育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180工作日 承诺时限 36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政务服务大厅31号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06-3376740
咨 询 0906-3372027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 申请人已取得的对应申请条件的学历证书(即毕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 户籍或居住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 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5 心理学考试合格成绩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6 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相片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7 教育学考试合格成绩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8 申请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9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师资格申请人体检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