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六团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八十六团博河镇光明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5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3:30,下午: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下午:16:0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监督投诉方式:0909-6701234 | ||
咨 询 | 咨询方式:0909-6701888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燃气经营许可证 | 无 |
2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申请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