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离职提取公积金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1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
办理地址 | 乌鲁木齐市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6-13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 ||
监督投诉 | 0991-12329、0991-96359 | ||
咨 询 | 0991-12329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身份证 | |
2 |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 离职提取必备 |
3 | 银行卡(工行、农行、建行一类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