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水利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四十五条:……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 ||
办理地址 |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前海西街27号第三师图木舒克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区2号、3号、4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全年: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监督投诉电话:0998-6302777 监督投诉地址: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前海东街4号第三师图木舒克市水利局 | ||
咨 询 | 咨询电话:0998-6291037 咨询地址: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前海东街4号第三师图木舒克市水利局二楼 水利科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关于申请审批╳╳╳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的请示 | 无 |
2 | 有资质证书设计单位编制的报告及相关单行本 | 无 |
3 | 项目建设及建设成投入使用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和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运管资金承诺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