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三团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83团天安第二社区援疆路5号(83团便民服务中心1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监督投诉 联系电话:0909-5228128
咨 询 联系电话:0909-5210095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涉及举办活动的,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2 广告设计方案、白天夜间彩色效果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3 承诺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七条
4 法人代表人身份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七条
5 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信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七条
6 营业执照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