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一团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城镇居民已经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一)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十六周年;(二)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三)对列入社会救济对象的家庭,优先发放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 领取保健费的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均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由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81团便民服务中心大厅一楼4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3:30;下午16:00-19:30(冬夏季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09-6889306 | ||
咨 询 | 0909-6889910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光荣证 | 无 |
2 | 户口簿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