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202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表》 |
1.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十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2.《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3.《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兵发〔2009〕38号)第九条“兵、师(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新政发〔2018〕7号)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清单》第2117项: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兵团行使主体:残联。 |
2 |
残疾人证 |
1.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十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2.《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3.《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兵发〔2009〕38号)第九条“兵、师(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新政发〔2018〕7号)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清单》第2117项: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兵团行使主体:残联。 |
3 |
居民身份证 |
.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十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2.《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3.《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兵发〔2009〕38号)第九条“兵、师(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新政发〔2018〕7号)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清单》第2117项: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兵团行使主体:残联。 |
4 |
本单位在职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或任职文件 |
1.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十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2.《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3.《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兵发〔2009〕38号)第九条“兵、师(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新政发〔2018〕7号)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清单》第2117项: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兵团行使主体:残联。 |
5 |
单位按比例就业人员名单 |
1.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十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2.《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3.《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兵发〔2009〕38号)第九条“兵、师(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新政发〔2018〕7号)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清单》第2117项: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兵团行使主体:残联。 |
6 |
单位工资册 |
1.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十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2.《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3.《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兵发〔2009〕38号)第九条“兵、师(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新政发〔2018〕7号)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清单》第2117项: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兵团行使主体:残联。 |
7 |
在职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
1.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十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2.《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3.《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兵发〔2009〕38号)第九条“兵、师(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新政发〔2018〕7号)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清单》第2117项: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兵团行使主体:残联。 |
8 |
单位社保缴费基数表 |
1.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十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2.《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3.《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兵发〔2009〕38号)第九条“兵、师(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新政发〔2018〕7号)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清单》第2117项: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兵团行使主体:残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