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注销登记)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一团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2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八十一团双桥镇迎宾路55号(便民服务中心一楼7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19:30(冬夏季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09-6882019
咨 询 0909-6889910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
3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车牌
4 注销登记情况说明
5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6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