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有关军工关键设备设施进行管理。第七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 | ||
办理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2楼大厅34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 ||
监督投诉 | 0991-96359;0991-2896825 | ||
咨 询 | 0991-2890795;0991-2896548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申请材料 |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文件材料,办理登记手续: (一)企业、事业单位的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 (二)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名称、产地、价值、性能、状态、资金来源、权属等基本情况。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