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实施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7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办理地址 新疆第二师铁门关市(孔雀西路与利民街交汇处)市民中心2层综合受理区卫健委67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冬季)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监督投诉 0996-20221670991-96359
咨 询 0996-2041916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授权委托书(非母亲本人申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 领取人身份证(非母亲本人申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 新生儿父母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