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
实施机构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委员会办公室(档案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办理地址 五家渠市长征东街1303号行政综合楼 政务服务大厅二楼12号综合代办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夏季)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冬季) 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监督投诉 0994-5672576
咨 询 0994-5672029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申请书
2 鉴定工作情况说明
3 关于申请档案延期开放的请示及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