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审核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四十七团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15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四条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四十七团老兵镇中心广场旁机关大楼102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03-6560682 | ||
咨 询 | 0903-6560186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居民身份证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
2 | 患儿与母亲2寸合照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
3 | 个人申请书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
4 |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审批表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
5 | 居民户口簿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