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延续)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45工作日 承诺时限 6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教导旅东路304号第十三师新星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37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10:00-18:30(全年),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02-2565373投诉地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教导旅东路304号第十三师新星市行政服务中心5楼卫健委办公室
咨 询 联系电话:0902-2565164、0902-2565025 现场咨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教导旅东路304号第十三师新星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37号窗口。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 母婴保健机构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4 身份证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