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 ||
办理地址 |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前海西街27号行政服务大厅东区13-15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与夏季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98-6305251 | ||
咨 询 | 0998-6305097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职业病鉴定(再鉴定)申请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