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挖掘城市道路
事项编码 11991400757651796L3000117020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理条件 需获取城市规划部门许可;需具备相关经审批的设计文件;不影响市容环境和交通安全。;不破坏地下管线;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需经规划部门批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工作日
事项主题 规划建设
办理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为6个工作日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关于同意XXX市政设施建设的批复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第十四师昆玉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政务服务大厅B18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 - 14: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5:30 - 19:30(冬季),除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 - 14: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6:00 - 20:00(夏季),除节假日外;夏季(5月4日-9月30日),冬季(10月8日-4月30日)。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903-6562046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预约办理 不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不支持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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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联系电话:0903-6562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