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权限内进出口水产苗种的审批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5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办理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监督投诉 0991-963590991-2890285
咨 询 0991-2896600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包括对引进地区水域生态环境、生物种类的影响,进口水产苗种可能携带的病虫害及危害性等)
2 与境外签订的意向书、赠送协议书
3 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
4 营业执照
5 水产苗种出口申请表
6 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