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出售、收购、利用自治区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转让、利用的,属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经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属国家二级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经州、市、地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地址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中兴街1号职工文化活动中心6楼612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00-19:30(冬季),除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除节假日外。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98-5701186
咨 询 咨询电话:0998-5701181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出售、收购、利用自治区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