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实施机构 新疆兵团第十一师档案局(档案馆)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 第二十一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如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办理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滩北路1067号十一师一站式服务中心窗口1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10:00-14:00 ,16:00-20:00(夏季5月1日至9月30日),周一至周五:10:00-14:00 ,15:30-19:30(冬季10月1日至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91-6686462
咨 询 0991-6686461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审查表 材料准确,内容真实
2 对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内容准确,材料真实
3 关于报送***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函 内容准确,材料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