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重新启用)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政务服务大厅33、34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06-3325326 | ||
咨 询 | 0906-3327152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使用登记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