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5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 ||
办理地址 |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前海西街27号行政服务大厅16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 下午16:00-20:00(全年)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联系电话:0998-5701085 | ||
咨 询 | 联系电话:0998-5701090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申请人身份合法性材料(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事项的,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合法性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2 | 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合法性身份材料和资质等级合法性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3 | 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合法性文件、出厂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4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图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5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