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理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22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10:00-13:30,15:00-18:3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夏时间一致)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91-2890717,0991-96359
咨 询 联系电话:0991-2890717,0991-2890385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延期贮存危险废物申请报告
2 兵团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贮存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