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办理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22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10:00-13:30,15:00-18:3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夏时间一致)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1-2890717,0991-96359 | ||
咨 询 | 联系电话:0991-2890717,0991-2890385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延期贮存危险废物申请报告 | 无 |
2 | 兵团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贮存的申请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