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初审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480号)第三条:“国家对核出口实行严格管制,严格履行所承担的不扩散核武器的国际义务……”;第六条:“核出口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第十条:“国家原子能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出口申请表及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区分情况,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出口核材料的,转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复审或者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复审;(二)出口核设备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及其相关技术的,转送商务部复审或者商务部会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复审……”;第十二条:“核出口申请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复审或者审批同意的,由商务部颁发核出口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484号)第三条:“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第五条:“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365号)第十二条:“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向申请人颁发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并书面通知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361号)第四条:“国家对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第十一条:“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第十二条:“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并书面通知海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十六条:“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33号)第四条:“国家对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理,防止《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被用于化学武器目的”;第五条:“国家对《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第十一条:“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外交政策有重大影响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外经贸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第十二条:“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外经贸部颁发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并书面通知海关”。
办理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23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 (冬夏季时间一致)
监督投诉 0991-96359
咨 询 0991-2896501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2 营业执照
3 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给予受理
4 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