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事项编码 1199120059915584193000117020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理条件 需获取城市规划部门许可;需具备相关经审批的设计文件;不影响市容环境和交通安全。;不破坏地下管线;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需经规划部门批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主题 规划建设
办理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间4个工作日。(受理、审查、审核、批复)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兵团第十二师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许可证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五一农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民中心一楼行政服务大厅A13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下午14:30~18:30;不分冬夏季,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991-3780460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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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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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91-3837831;0991-96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