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5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收费 收费
法定依据 印发兵团劳动局、卫生局、人事局、工会《关于建立劳动鉴定委员会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新兵办发〔1993〕61号)附件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劳动鉴定暂行办法》一、劳动鉴定范围:第3条“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确认”。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军垦路216号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一楼12-15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09-6666325
咨 询 0909-6666317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依据人社部发(2012)11号、兵劳社险中心函(2012)67号
2 医疗病历诊断证明 人社部发(2012)11号、兵劳社险中心函(2012)67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