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5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收费 | 收费 |
法定依据 | 印发兵团劳动局、卫生局、人事局、工会《关于建立劳动鉴定委员会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新兵办发〔1993〕61号)附件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劳动鉴定暂行办法》一、劳动鉴定范围:第3条“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确认”。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军垦路216号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一楼12-15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09-6666325 | ||
咨 询 | 0909-6666317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依据人社部发(2012)11号、兵劳社险中心函(2012)67号 |
2 | 医疗病历诊断证明 | 人社部发(2012)11号、兵劳社险中心函(2012)67号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