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依法查询、复制、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委托查询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第二十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查询申请书;(二)查询目的的说明;(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办理地址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116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C224-227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5:00~19: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5:00~19:0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999-8182048、96359
咨 询 咨询电话:0999-8182035;0999-8182047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国家机关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 经公证或者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