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办理地址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中兴街1号职工文化活动中心6楼612办公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00-19:30(冬季),除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除节假日外。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98-5701186
咨 询 咨询电话:0998-5701181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采伐主体提交的申请书
2 团场提交采伐申请 《森林法》
3 项目批复
4 采伐区域位置图 《森林法》
5 采伐区域工程量清单 《森林法》
6 采伐现场照片 《森林法》
7 林木权属证明 《森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