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单位和个人处罚
事项编码 11991400MB1E0061143660236005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医疗保障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医疗保障局
法定时限 60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咨询方式 0903-656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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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bt14sylbz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