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实施机构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第七条:“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军垦路216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3:30 周一至周五 下午16:00-19:30(夏季) 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3:30 周一至周五 下午15:30-19:30(冬季) 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监督投诉 0909-2296701
咨 询 0909-2296708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它有效的中国旅行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