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农业农村局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 第十七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和其他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部门规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3) 第十五条: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照以下权限组织调查:(二)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重大事故和辖区内企业所属、代理或承租的远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较大、一般事故;(三)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较大事故;(四)县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一般事故。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下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权限内的事故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自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制作完成水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事故调查报告完成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检验或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二条:水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六)事故责任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经调查,认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为自然灾害事故的,应当报上一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批准。 在能够预见自然灾害发生或能够避免自然灾害不良后果的情况下,未采取应对措施或应对措施不当,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为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办理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五一农场紫藤西街党校515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8:30(冬夏时间一致)
监督投诉 0991-3703260
咨 询 0991-3837096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身份证
2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责任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