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
实施机构 |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正)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教导旅东路304号第十三师新星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66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10:00~18:30(全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02-2565266 | ||
咨 询 | 联系电话:0902-2566096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身份证 | 无 |
2 | 授权委托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 |
3 | 乡村建设项目申请书 | 无 |
4 | 土地使用文件(用地批复书、用地批复、土地使用证) | 关于推进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 兵自然资发《2019》48号 |
5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