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撤销婚姻登记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民政局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1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
办理地址 |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前海街道办事处一楼婚姻登记处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夏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监督电话:0998-5701191 | ||
咨 询 | 咨询电话:0998-5701093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结婚证 | 《民法典》《婚姻法》 |
2 |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 《民法典》《婚姻法》 |
3 | 申请离婚登记申请书 | 《民法典》《婚姻法》 |
4 | 身份证 | 《民法典》《婚姻法》 |
5 | 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书 | 《民法典》《婚姻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