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权限内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办理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监督投诉 0991-96359 0991-2890285
咨 询 0991-2896600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申请报告
2 师或团动物疫病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疫病检测报告
3 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
4 场区平面图
5 品种来源证明及品种群体规模
6 育种规划或繁育方案
7 种畜禽生产群体分布示意图
8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9 近一次核发的种畜禽经营许可证
10 联合育种组织与各成员之间的合作协议
11 主要技术人员学历、职称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畜禽繁殖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12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免疫方案及防疫制度
13 组织管理体系框架图,组织、运行管理制度
14 由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各种畜禽生产群体所在单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5 饲养管理、投入品使用、动物卫生防疫、疫病监测防治和无害化处理等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