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居民身份证申领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公安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9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8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收费 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4号)
办理地址 第十师北屯市北国之春中心警务站、各属地派出所。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06-3357023
咨 询 0906-3357021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户口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居住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