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二团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四十二团龙口镇木华黎社区289号新机关二楼202室城镇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冬季与夏季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联系电话:0998-6983022
咨 询 联系电话:0998-6983349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专家进行评审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2 营业执照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 法人委托书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4 经办人身份证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5 迁改协议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6 设计图纸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7 实施方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8 项目批文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9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申请书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10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审批表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11 施工单位法人证书
12 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13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14 采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