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公安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3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办理地址 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1166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C143公安局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00-19: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91-5988990;96359
咨 询 0999-81897000999-8189701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营业执照证明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本单位办理实际要求。
2 法人资格证明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本单位办理实际要求。
3 身份证件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本单位办理实际要求。
4 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介绍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本单位办理实际要求。
5 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本单位办理实际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