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公安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 ||
办理地址 | 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1166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C143公安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00-19: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91-5988990;96359 | ||
咨 询 | 0999-81897000999-8189701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营业执照证明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本单位办理实际要求。 |
2 | 法人资格证明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本单位办理实际要求。 |
3 | 身份证件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本单位办理实际要求。 |
4 | 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介绍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本单位办理实际要求。 |
5 | 管理制度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本单位办理实际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