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事项编码 11990500663624447N300012504500003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应急管理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应急管理局
受理条件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二、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工作日
事项主题
办理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军垦路216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25号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下午16:0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909-2296051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该事项暂无问题

答: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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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无

监督投诉 监督电话:0909-7696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