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变更)
事项编码 11991400MB0W33610U400012018500002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二二五团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二二五团
受理条件 " 第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四)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产品除外)。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类型、品牌、型号名称、机身颜色、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登记证书由所有人自愿申领。 "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主题 证件办理
办理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二二五团迎宾路1-1团机关经济发展办公室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903-6824156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什么情况下不予受理?

答:(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二)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来历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三)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强制标准;(五)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六)属于被盗抢、扣押、查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监督投诉 0903-6896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