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权限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
办理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19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冬季和夏季(冬夏时间一致)周一到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 | ||
监督投诉 | 0991-96359、0991-2890291 | ||
咨 询 | 0991-2896125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权限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