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三团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83团天安第二社区援疆路5号(83团便民服务中心1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法定节假日除外)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法定节假日除外)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时间);
监督投诉 0909-5228128
咨 询 0909-5210095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身份证
2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申请表